福建省侨界青年联合会章程侨青会概况

发布时间:2018-08-10 13:50:51  作者:本站编辑   来源: 本站原创      浏览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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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   则

 

福建省侨界青年联合会(英文译名: FUJIAN YOUTH FEDERATON OF OVERSEAS CHINESE,英文缩写:FYFOOC,汉语拼音缩写:FJQQ(以下简称“省侨青会”),是由福建省的侨界群众、侨联工作者、留学人员及家属、海外侨胞、港澳同胞中的青年(简称侨界青年)组成的群众团体,归福建省侨联领导,是福建省侨联直属团体会员。

    福建省侨界青年联合会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,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,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和爱国主义旗帜,坚持以人为本、为侨服务的宗旨,按照《中国侨联章程》的规定,根据侨界青年自身特点,积极主动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,广泛联系和团结福建省的侨界青年,为推动全省侨联事业发展、促进新福建建设、推动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贡献。 

 

第一章  任  务

 

    第一条  引导和组织我省侨界青年在本职岗位上建功立业。积极创造条件,为他们提供各种学习、交流和成才发展的机会。

    第二条  密切与闽籍海外侨胞、港澳同胞中侨界青年及其青年社团的联系,促进福建与世界各国和港澳地区的交流合作。同时,以侨为桥,加强与台湾地区侨界青年及其社团的联络与交往,为促进祖国统一服务。

    第三条  维护我省侨界青年的合法权益,关心海外、港澳闽籍青年侨胞的正当权益,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诉求。

    第四条  关心我省侨界青年的成长,积极向各级侨联及有关部门推荐优秀人才。

    第五条  发挥省侨青会委员、团体会员和协作单位的作用,牵线搭桥,引资引智,为推进新福建建设作出积极贡献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二章    

 

第六条  福建省侨界青年联合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度。

第七条  会员条件

一、具有归侨侨眷、侨属、海外侨胞、港澳同胞、留学人员及家属、侨联工作者身份的青年一代,或与侨界青年有密切联系的社团组织;
    二、委员年龄在45周岁以内,荣誉职务可酌情放宽;

三、承认本会章程,自愿加入本会,积极参加本会活动;

四、热爱祖(籍)国,热心侨联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,在侨界青年中有一定影响;

第八条  会员权利和义务

一、委员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、建议,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;

二、会员有义务遵守本会章程,维护本会声誉,执行会议决议,交纳会费,完成本会布置的工作任务。

第九条  凡符合会员条件,承认本章程,经申请可以成为本会会员(个人会员即委员,团体会员代表即委员)。委员由各级侨联及有关部门推荐,会长办公会议或换届筹备组研究确定;常委由委员大会选举产生;委员、常委的增补、卸免,由会长办公会审定。

 第十条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经批准后交回证书。 会员如超过半年未履行义务或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    
第十一条
 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及触犯中国法律并已被定罪的,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十二条  秘书长、副监事长、监事长、副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执行会长、会长由各级侨联及有关部门推荐,经会长办公会议或换届筹备组研究,报省侨联研究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选举通过;以上职务的增补、卸免,经省侨联研究同意后由会长会议审定。

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三章     

 

第十三条  福建省侨界青年联合会委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。委员大会的职责是:

一、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;

二、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、任务;

三、修改章程;

四、选举领导班子;

五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

第十四条 委员大会须有2/3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出席会议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。

第十五条 委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,由上一届会长会议负责召集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常务委员会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六条  本会设共同会长3人,执行会长1人,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若干人,监事长1人、副监事长若干人,秘书长1人。本会可聘常务副秘书长1人,副秘书长和相关荣誉职务若干人。

第十七条  委员大会闭会期间,由会长会议行使其职权。

第十八条 会长会议的职责是:

一、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 

二、筹备、主持召开会员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议;

三、选举和罢免委员、常务委员、秘书长、副会长、常务副会长;

四、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 
五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 
六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七、决定副秘书长、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 
八、领导本团体各部门开展工作;
九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 

十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 会长会议须有2/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        第二十条 会长会议每年举行两次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  常务委员会议由会长会议负责召集,每年召开一次,主要任务是交流工作、开展联谊活动。

第二十二条  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    
一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    
二、在侨界和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    
三、自愿为本会做出特别贡献的。

     第二十三条  会长、执行会长、监事长采取轮值制,轮值时间为1年。

    第二十四条  会长职权
    
一、领导、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和会员大会;
    
二、检查会员大会、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    
三、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    
四、
 因特殊情况,委托执行会长、监事长代行职权。

第二十五条  会长、执行会长、监事长、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,由会长或执行会长主持召开。会长办公会议为日常决策机构。 
    
第二十六条 本会设秘书处,由秘书长、常务副秘书长、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。
    
第二十七条 秘书长职权
    
一、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 
    二、协调秘书处、团体会员、协作单位开展工作;
    
三、提名副秘书长、各办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荣誉职务人选,交会长会议决定;
 
    四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    

第四章      

 

    第二十八条  福建省侨界青年联合会经费来源:

一、会费;

二、海内外人士和社会各界的捐赠;
三、政府拨款;
四、利息收入;
五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九条 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条 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    
第三十一条  本会依托福建省侨联进行财务管理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 

第三十二条  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。

第三十三条  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 
    第三十四条
  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等,按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五章     

 

第三十五条  各设区市侨联可以根据本章程成立侨青组织,制定章程,报上一级侨青组织备案。

第三十六条 各设区市侨联、省直企事业单位成立的侨青组织,为本会的团体会员。其他侨联组织或单位成立的侨青组织,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
第三十七条 海外青年社团经批准,可以作为本会协作单位会员。

第三十八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福建省侨界青年联合会。

第三十九条 本章程经 201612 月 18 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即日起生效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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